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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項目要做地質災害評估?地災評估報告如何審批?时间:2024-07-05 【转载】 地災任務來源: 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第394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以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程》等要求,為避免或減輕地質災害對項目造成危害,確保項目的安全與正常運營,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為什么要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目的: ▲從國家政策層面: 1、從源頭防治地質災害,強化災害預防意識 2、避免建設工程在建設及運營過程中遭受地質災害的危害和威脅。 3、控制和減少工程活動引發地質災害對建設項目及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從主管部門層面: 4、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土地審批提供依據 5、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突出預防為主,利于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從業主層面: 6、拿到用地預審環節的批復,拿地,項目能開工建設7、為擬建工程的規劃布局、設計、施工及安全運行提供防災減災的依據。 注: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4號)
哪些項目要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評估工作結束后兩年工程建設仍未進行、建設規劃或有關規定發生變化時,應重新進行評估工作。 ◆評估工作結束后評估區地質環境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工程建設方案變化大時,應根據建設工程特點重新進行評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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